为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内部监督,鼓励企业内部人员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吹哨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内部监督,鼓励企业内部人员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省属企业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奖励。省国资委委托监管的其他省属企业,以及其他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报告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吹哨人”是省属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员工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的人。“吹哨人”报告具有报告信息详实准确、专业性强、可信度高等特点,能够解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不精准和事故隐患难发现等问题。
第二章 报告奖励范围
第四条 “吹哨人”报告奖励的范围包括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判定标准或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吹哨人”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限于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或省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考试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报告人是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报告的人。
(二)报告内容已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或已被新闻媒体曝光。
(三)报告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同一报告事项已经给予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各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此类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若未认真履职或违反有奖报告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章 报告及办理
第十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有奖报告公告牌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各级各部门报告联系方式及重奖激励政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驻点监督、检查等活动时,要提前或当场向企业员工告知有奖报告受理渠道、重奖激励政策等事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报告实行自由报告原则。“吹哨人”对所在企业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可向上级企业报告,不得同时向多级部门重复报告;但是未接受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吹哨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的线索应当包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报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报告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吹哨人”对其提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报告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接到报告事项后,应指定相关单位或部门第一时间与“吹哨人”进行联系并对安全生产报告事项进行核查,对于核查属实的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报告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同时,应对报告属实事项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 报告奖励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受理部门应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报告人给予奖励,且不得低于最低标准,一般事故隐患可奖励500元至5000元,奖励资金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多人多次报告同一事项的,由企业给予首次受理的报告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报告同一事项的,由实名报告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吹哨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报告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报告人的,企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八条 匿名报告查实后,“吹哨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报告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受理部门专人约定报告密码、报告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报告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报告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单位验明身份。
第五章 信息保护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吹哨人”信息严格保护制度,明确在“吹哨人”报告接办、核查、奖励等各个环节的保护要求,建立“吹哨人”信息知悉全过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从严从实从细抓好保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对报告接受、核查等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报告材料,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报告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报告人的身份;对匿名的报告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严禁将报告材料和报告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报告单位和被报告人。
第二十一条 宣传报道报告奖励时,未经报告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报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有承担“吹哨人”报告接办、核查、奖励等岗位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吹哨人”信息,造成“吹哨人”被其所在企业打击报复的,按照“谁知悉谁保密、谁泄露谁担责”的原则,对有关岗位人员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报告应当积极支持鼓励,可按本办法规定兑现报告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发布